多次盜竊親戚家財物
2009年7月初,被告人彭小華先后二次采取爬窗方式進入舅舅鄒平安家中及姨父陳小朋家盜走現金以及761元金銀首飾等。被告人彭小華轉到福滿樓酒樓盜走金圣、芙蓉王、中華等296元品牌香煙。被告人彭小華來到縣城銀云路羅歷生家,采取同樣的入門方式,盜走價值400香煙、價值141.3元銀項鏈等。7月9日彭小華又盜走到舅舅家的1200元軟裝中華香煙。被告人彭小華又來到縣城泉江大橋南端的龍泉書店,扳開木板門進入店內,盜走瓷盤、電影廣告畫、銅錢等物。經鑒定被告人彭小華盜竊作案8次,總價值4510.3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盜竊罪如何處罰
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小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彭小華作案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由于被告人彭小華多次實施盜竊行為的對象是親戚,與一般盜竊有所區(qū)別,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09年11月12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彭小華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