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后多次盜竊摩托車
被告人洪某,湖南省石門縣人。2008年9月19日,洪某因偷摩托車被石門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四千元。2009年6月,洪年刑滿釋放。2009年11月27日,洪某去找曾經(jīng)的牢友田某玩,順手牽羊偷走了田某的價值2580元的摩托車。次日,洪某將該車賣給收廢品的人,得贓款450元并揮霍一空。案發(fā)后,被告人于2010年3月13日被石門縣公安局逮捕。
當庭認罪能從輕處罰嗎
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洪某因犯盜竊罪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再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能當庭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2010年5月26日,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洪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