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事老幫人調解糾紛反被打傷
被告人李某(男)與王某(女)是男女朋友關系,因分手兩人發(fā)生矛盾,王某遂于2010年3月10日晚,找來被害人王某1和趙某來當和事老,幫忙化解兩人的沖突。怎料,因言語不和,李某分別用鐵鍬和碎啤酒瓶打傷兩位前來幫忙調解的王某1和趙某,致其二人輕傷和輕微傷。
案發(fā)后,李某被以故意傷害罪公訴至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qū)人民法院。
庭審中,李某辯稱自己屬于正當防衛(wèi)。
故意傷害罪如何處罰
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因故與他人發(fā)生矛盾,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辯稱自己是正當防衛(wèi)與本院查證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10年8月27日,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拘役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