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民工工資潛逃
2003年9月,被告人徐某擔任北京市政工程管理處民工負責人,負責代領和發(fā)放工程建設民工工資。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代領的56萬元民工工資只發(fā)放15萬元左右,自己帶著剩余的40萬余元潛逃到內蒙古赤峰市。過了六年的逃亡生活并揮霍了贓款后徐某投案自首。
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產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單位的財產權利,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基本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