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家領導人家屬行騙
被告人李某1對外聲稱自己為國家領導人外甥,獲得被害人李某2的信任后,被李某2安排進自己的公司工作。李某1謊稱能將李某2安排到中央單位工作,因國家公職人員不能經商,李某2將自己公司的55%股份轉讓給李某1,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騙得公司后私自將公司的寶馬轎車賣掉,錢款侵吞。
李某1因涉嫌詐騙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李某1辯稱,自己沒有冒充國家領導人家屬,沒有承諾安排李某2工作,股份轉讓是因為李某2不常在公司,買車事情事先為李某2所知。
詐騙罪應該怎么處罰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1編造謊言騙取公司的控股權、法定代表人身份,繼而將私自處分該公司財產所得款據(jù)為己有,是證據(jù)證明的完整事實。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單位的財產,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
法院判決李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11000元,并責令李某1退賠公司287400元。李某1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