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揮拳強拉旅客坐車
2009年9月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王某、俞某、陳某酒后在上海鐵路局蚌埠站站前廣場招攬租車生意。剛下火車欲往淮南的旅客馬某、蔣某在車站貴賓室附近遇到勸其乘車王某等人后感覺車費太貴沒有同意,后俞某拎起馬某放在地上的行李走向其停在車站貴賓室門前的車,強行讓馬某租乘自己的汽車前往淮南,不愿乘坐其車的馬某隨即上前欲奪回行李卻遭到俞某、王某、陳某亦等人的拳打腳踢。此時,過來勸阻的年近六旬的馬某同行人蔣某亦遭到俞某等三人的毆打,在身體失去平衡后退時又被王某擊中面部后仰倒地昏迷,而被告人俞某則駕車逃離現(xiàn)場。隨后,馬某、蔣某被趕到的民警送往醫(yī)院救治,而年老的蔣某經(jīng)因搶救無效于2009年9月10日死亡;馬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2009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俞某、陳某先后被上海鐵路公安局蚌埠公安處抓獲歸案。
故意傷害罪如何定罪量刑
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所轄蚌埠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俞某、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己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yīng)依法處罰;三被告人基于共同侵害故意所分別實施的行為,均為他人的傷害行為排除了妨礙、造成了便利,相互之間的配合作用以及形成的合力,與被害人的受傷死亡后果均有因果關(guān)系,構(gòu)成了故意傷害罪的共犯。王某、俞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陳某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減輕處罰。鑒于3名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王某、陳某積極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jié),
2010年9月7日,蚌埠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分別被告人王某、俞某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被剝奪政治權(quán)利1年;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