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瑣事打傷妻弟后自首,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嗎
魯某1因與丈夫陳某某鬧矛盾而回了娘家。2010年5月22日20時,陳某某到岳父魯某2家準備接妻子魯某1回家,誰知又與魯某1、魯某2發(fā)生爭吵。爭執(zhí)中,陳某某從大門邊拿起一把月鋤,挖傷妻弟魯某3的鼻子,經鑒定為輕傷。事后,陳某某到當地派出所自首,并于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全部履行了賠償,
陳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訴至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
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案發(fā)以后,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部份達成協(xié)議并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對其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