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酒后砍砸店面并傷人
2008年10月25日凌晨1時許,三被告人張某、劉某、馮某在被害人楊某經營的一家蘭州拉面館喝酒,結賬時因楊某堅持三人支付賬單上零頭的三元錢而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回家后拿來兩把砍刀,交給馮某一把,三人隨即將楊某店內的桌椅、門窗等砍砸。三人逃離現(xiàn)場時遭到楊某的阻止,張某、劉某拿起砍刀將楊某砍成輕傷,馮某騎自行車將楊某撞倒,逃離現(xiàn)場。
數(shù)罪并罰如何定罪量刑
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劉某、馮某共同在公共場所任意損毀他人物品,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故意持刀將被害人楊某砍成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馮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于從犯比照主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劉某、馮某主動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刑事責任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庭審中,三被告人又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六個月,劉某拘役五個月,馮某拘役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