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私建公廁收費遭拒動手傷人
2009年12月17日10時,石某某在湟源縣某加油站加油時,因內急被加油站職工指到岳某某私自修建的收費公共廁所上廁所。岳某某向石某某索要費用一元錢時,石某某因認為廁所是加油站的,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爭執(zhí)中,岳某某手持活動扳手打傷了石某某左眼,導致石某某左眼被摘除。
岳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訴至青海省湟源縣人民法院,石某某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將岳某某和該加油站一同列為被告。
故意傷害罪怎么判刑
湟源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岳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應承擔賠償石某某的損失。而加油站因未向消費者提供廁所方便服務,且在指向農戶的廁所時沒有說明廁所的具體情況,致使被害人誤認為是加油站的廁所而拒絕交錢,因而發(fā)生爭執(zhí)直至傷害案件的發(fā)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已被判處承擔了應有的賠償責任。
本案經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