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司機與人爭吵后開車撞人
2010年3月1日,被告人張斌與晉中市公交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持不符合駕駛公交車資格的B型駕駛證擔任該公司司機。2010年3月27日,張斌駕駛11路公交車行至晉中市新建路晉華中學站時未按照規(guī)定到站后停車,遂與下車的張某、范某夫婦發(fā)生爭吵。后來,看到范某帶著兒子下車并站在公交車右前方,心生怨憤的被告人張斌啟動車輛將范某母子當場撞死。事發(fā)后,被告人張斌駕車逃離現(xiàn)場,后被抓獲歸案。
晉中市檢察院遂以故意殺人罪將被告人張斌公訴至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庭審中,公訴人、被告人張斌的辯護人在張斌自首是否成立,孩子的死是故意還是意外進行了激烈辯論。另外,張斌的辯護人提出張斌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情節(jié),但公訴機關(guān)并不知情。
故意殺人罪如何認定
晉中市中院審理后認定,張斌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母子非死即傷的后果下,仍然駕車行駛,導致母子死亡,手段極為殘忍,后果極其嚴重。張斌在案發(fā)后,開著公交車在交通要道上撞人、闖紅燈、超速行駛,全然不顧及公共安危,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不予從輕處罰。同時,張斌所說的有舉報他人犯罪一事經(jīng)查也不屬實,故公訴人指控的張斌涉嫌故意殺人罪名成立。
2010年8月17日,晉中市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