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男子持刀殺害女友,限制責任能力人犯罪如何量刑
2006年,被告人張某某與受害人林某某相識相愛。直至2007年底,兩人的感情一直不錯。2008年初,被告人張某某因小事與受害人林某某發(fā)生口角,由于未能冷靜處理,被告人張某某攜帶一把30多厘米長的尖刀找到受害人林某某理論,不想?yún)s導(dǎo)致受害人林某某被捅30多刀,當場死亡的慘劇。案發(fā)后,受害人林某某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張某某賠償損失。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張某某提起公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經(jīng)江蘇省南京腦科醫(yī)院鑒定,被告人張某某患有抑郁癥,作案時具有限制責任能力。鑒于此情節(jié),本院將慎重考慮量刑。
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判決被告人張某某賠償死者父母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4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