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碰瓷劫財
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等人駕駛轎車到京珠高速公路上通過“碰瓷”的方法劫財。在超車道加速后故意撞正在行駛中的被害人楊某的車尾,在被害人停車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修車費”16800元,并將楊某脅迫上自己的車到銀行取錢。截至案發(fā),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通過該手段作案九次,其中有三次未使用暴力。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罰
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在高速公路上碰撞他人正在行駛中的車輛,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