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局主席因私人糾紛雇兇殺人
黑龍江省信恒集團董事局主席被告人王某某因與受害人鐘某某有個人恩怨,遂示意秘書被告人白某對鐘某某伺機報復。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白某雇傭了被告人于某,二人在地下停車場將受害人捂死并焚尸。受害人鐘某某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三名被告人賠償損失。
故意殺人罪如何量刑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白某等三人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一審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于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三被告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白某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對民事賠償?shù)呐袥Q正確,審判程序合法。
2010年7月14日,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對被告人王某某、白某的死刑判決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