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搶劫下藥又放火,數(shù)罪并罰如何定罪量刑
被告人張某某為了不勞而獲,打起了搶劫他人財物的主意。經(jīng)過周密的計劃后,張某某于2008年11月12日上午,將18歲男孩孫某某帶到一片樹林里,將事先放入迷藥的水給孫某某飲用,將其迷昏之后捆綁,并搶走了孫某某身上的140余元現(xiàn)金和一部手機,為掩蓋罪行,兇殘的張某某放火欲將孫某某燒死,后孫某某醒來逃脫后報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其在搶劫之后,又采用放火的方法實施了故意殺害被害人孫某某的行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
據(jù)此,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