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前夫與現(xiàn)男友起沖突被扎傷
被害人吳某是閆女士的前夫,吳某于2009年6月11日晚上到閆女士家中看望兩人的孩子時,巧遇閆女士現(xiàn)任同居男友即被告人鄭某也在那,于是吳某與鄭某發(fā)生口角,并進而引發(fā)沖突。兩人在拉扯中,吳某欲用剪刀和菜刀刺鄭某,不料被鄭某奪過剪刀后,反將吳某頭部扎成重傷。
事發(fā)后,鄭某被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被害人吳某也提起附帶民事之訴。
故意傷害罪如何認定
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在案件中首先挑起矛盾事端,并手持剪刀、菜刀欲傷害鄭某,鄭某將剪刀奪出后,在吳某持菜刀追趕自己時,用剪刀將吳某的左額顳頂部扎傷,造成吳某重傷,被告人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wèi)的意圖,但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屬防衛(wèi)過當,應負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應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因犯罪行為所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案件中有較大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總額40%的民事責任,被告人承擔60%的民事責任。
據(jù)此,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決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6.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