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起沖突出租車司機捅死人
被告人陳俊良是廣州的一名出租車司機,陳俊良于2009年4月8日,駕車突然行至正在路上騎自行車的林耀華前面搭載客人,因猝不及防,林耀華差點被撞到。無緣無故差點出車禍,林耀華一氣之下騎自行車追了上去,將陳俊良的出租車攔下,兩人遂發(fā)生爭斗,沖突中,陳俊良用刀子將林耀華捅傷。事發(fā)后,陳俊良將林耀華送至醫(yī)院救治,并于第二天投案自首。林耀華則因救治無效而身亡。
故意傷害罪如何認定
2009年12月,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俊良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賠償死者家屬43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陳俊良以量刑過重,自己是正當防衛(wèi)為由提起上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有多名目擊證人證實陳俊良并不是在被害人對其正在進行緊迫性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捅刺被害人,其行為并不具備防衛(wèi)的性質(zhì),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或防衛(wèi)過當?shù)男袨樘卣鳌7ㄔ和瑫r認為,雖然陳俊良有不禮貌停車的情況,但被害人的過激行為使兩人的矛盾激化,所以,被害人對本案的引發(fā)亦有一定責任,對陳俊良量刑時應予考慮,但其行為并不屬于重大過錯。原判量刑適當。
2010年6月23日,廣州中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