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吧因瑣事持刀砍傷人
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3月2日凌晨與10個朋友一起在廣西藤縣縣城河東大轉盤P9酒吧喝酒聊天時,因瑣事其好友羅某與同在酒吧喝酒的王某發(fā)生沖突。李某等人惱羞成怒,遂合謀一起教訓王某。由李某駕車載著手持刀具的10名同案犯找到被害人王某,并將被害人王某和朋友朱某攔截在藤州大橋河西橋頭上,并用暴力手段將王某和朱某亂砍一通,王某因傷勢過重身亡,朱某被砍成輕傷。
故意傷害罪從犯如何量刑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藤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及其同伙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王某死亡、朱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李某負責開車接送其他同案人,并沒有直接持刀砍傷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李某通過親屬賠償了2000元給被害人朱某,得到了朱某的諒解,且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通過其親屬向法院交了賠償保證金10000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0年7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藤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