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決水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gòu)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chǎn)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決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nóng)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chǎn),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第一,行為本身必須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構(gòu)成犯罪;第二,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不是出于故意心態(tài)的,不構(gòu)成本罪。以上就是對什么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的介紹,希望您對我們的回答感到滿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