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竊電被阻圍堵供電職工
2009年10月11日晚19時許,江西省蓮花縣供電公司職工劉某1、郭某、劉某2在蓮花縣坊樓鎮(zhèn)小江村進行反竊電工作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江某1家有竊電行為后,要求江某1回家接受處理遭拒,劉某1等人隨即對江家的電源進行了剪切。江某1之父通知江某1回家,趕回來的江某1奪過其父手中的木棍毆打劉某1等人,雙方發(fā)生互毆。江某1隨即打電話通知被告人江某2、江某3、江某4、江某5前來幫忙,劉某1三人恐吃眼前虧立即逃跑,而江某2糾集十余人手持木棍等器具隨后追趕。后在該村的河岸附近發(fā)現(xiàn)劉某1等人的蹤跡,劉某1在聽到對方的人追來恐懼被打但水深且冷,不得不返回岸邊,后在岸邊的草叢中昏過去。郭某奮力游過河岸,并躲藏于岸邊的草叢里,直到民警趕來才鉆出。而劉某2仍在河中,經(jīng)多方尋找打撈因長時間溺水已死亡。
故意傷害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蓮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被告人江某1為報復(fù)劉某等人,糾集江某2等十幾人持木棍等對被害人劉某等3人追尋、恐嚇、圍堵,導(dǎo)致劉某心理恐懼,為逃避追打,渡河以求擺脫追打而溺水死亡。五被告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并造成了劉某死亡的嚴(yán)重后果,五被告人糾集十多人追尋、恐嚇、圍堵行為與劉某溺水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guān)系,五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江某4、江某5對被害人進行了施救,案發(fā)后,江某1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2010年8月3日,蓮花縣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江某1有期徒刑5年,賠償被告人損失146276元;判處被告人江某2、江某3有期徒刑3年半,判處被告人江某4、江某5有期徒刑3年,四被告分別賠償被告人損失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