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相遇互不讓路打斗中砍死人
2009年7月6日21時多,37歲的被告人董某和朋友閆某、陳某、盧某四個人一起喝酒到凌晨1點左右。酒后,幾人一起由閆某開車向夜市開去。當車開到夜市的過道處時,對面駛來一輛車,車上坐著被害人王某1、王某2、張某和康某等四人,也是剛喝過酒。過道比較窄只能過一輛車,在誰先過的溝通中發(fā)生不快導致雙方打了起來。在打斗過程中,董某看陳某被打倒,于是其跑到夜市攤位上找了一把菜刀后向對方砍過去,王某2脖子被砍中因失血過多于凌晨4時40分許搶救無效死亡。王某1和張某被砍成輕傷。當日的早8點董某報警自首。案件進行審理階段時,董某的家人賠償被害人20多萬元,取得了對方的諒解,達成了民事賠償協(xié)議。
庭審中,董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故意殺人罪如何認定
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置他人生命于不顧,持刀朝他人要害部位連砍數(shù)刀,造成1死2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繁華鬧市區(qū)僅因一較小糾紛便手持菜刀向他人致命要害部位猛砍,致多人死傷的嚴重后果,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性質惡劣,人身危害性較大,應從嚴懲處。鑒于被告人董某投案自首,其家人與被害人王某2的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故可從輕處罰。
2010年8月4日,法院作出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