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犯殘忍殺死覃氏三姐妹被抓
2009年2月10日晚,被告人蘭某發(fā)現(xiàn)被害人覃某1、覃某2姐妹外出回到703號房后便拉下703號房電閘。趁覃某1下樓查看停電原因未關房門之機,被告人蘭某攜帶作案工具進入703號房內將覃某2制服,并用繩子將覃某2捆綁后推至衛(wèi)生間,后又持刀將返回的覃某1捅了一刀,并將其繩子捆綁在廚房。隨后,覃某1的姐姐覃某3來至703室,亦被蘭某持刀挾持至衛(wèi)生間捆綁。隨后,為殺人滅口,被告人采用錘擊頭部等手段先后將覃某1、覃某3、覃某2殺死,并對三人尸體進行肢解。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蘭某分別將尸塊拋至不同地點。2009年4月25日,被告人蘭某被抓獲歸案。
2009年7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蘭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覃家直接經濟損失4。1萬多元。
宣判后,被告人蘭某不服,并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蘭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其殺人后又實施分尸、拋尸,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同時認定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準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蘭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2010年7月22日,被告人蘭某被南寧市中院依法執(zhí)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