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籃球場上小碰撞打傷球友
尚未滿18歲的少年被告人王某、李某1和李某2是好哥們,經常在一塊打籃球。2008年5月9日晚,三人相約來到安徽懷遠三中籃球場打球,因打球時,王某遭到被害人金某的碰撞,王某頓生不滿,不但在球場上與金某發(fā)生沖突,還與李某1和李某2兩個好哥們一起在路上毆打金某,三人分別用鋼管和刀具致金某多處挫傷,構成輕傷和輕微傷。案發(fā)后,三人賠償了被害人12萬元損失。
未成年犯罪如何量刑
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李某1、李某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三被告人犯罪時均不滿18周歲,被告人李某1還有自首情節(jié),并均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調解協(xié)議,已賠償被害人金某經濟損120000元,均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均有較好的認真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均有法定從輕、減輕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且對其適用緩刑均不致危害社會。
最終,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決被告人王某有期徒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