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砸車引起在場群眾混亂
被告人黃某于某天開車路過安徽省懷遠縣一路段時,恰巧遇上堵車。堵了一會后,黃某心生不滿遂下車辱罵在其前方駕駛小貨車的村民范某,責罵其擋了自己的道。后來氣急敗壞的黃某竟在范某棄車離開后,欲追范某未果,便用暴力將范某的車砸壞,給范某造成損失共計600余元。因砸車一事,引起當時在場的群眾一陣混亂。
黃某歸案后,被以尋釁滋事罪公訴至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事后,黃某賠償了范某的損失。
構成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在公共場所滋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被告人黃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投案情節(jié),且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