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后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朱某某為盧某某、夏某某代銷磷肥,拖欠盧某某、夏某某部分磷肥款未還,后盧某某、夏某某向永城法院提起訴訟,永城法院以(2001)永民初字第25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朱某某償還二原告磷肥款7978.05元。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2)商民終字第197號判決書終審判決朱某某償還盧某某、夏某某磷肥款7138.15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清償。判決生效后,朱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朱某某因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罪被公訴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拒不履行判決應如何處理
永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罪,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主動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