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三級文物被抓獲
從事古董生意的王某以1萬8千元的價格收購了一件西周時期的鳥紋銅簋青銅器。聽朋友說有人欲購買青銅器,便出價20萬元。朋友劉某(另案處理)約了買家張某(另案處理),地點在長興路某賓館,雙方見面后,準備交貨時,被警方當場抓獲。經鑒定,該青銅器是西周早期的鳥紋銅簋,屬三級文物。
倒賣文物罪量刑時應考慮哪些情節(jié)
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jié)嚴重,應予懲罰。我國刑法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王某倒賣文物,應在上述量刑幅度內予以量刑。在量刑時,應該考慮以下情節(jié):1、王某屬犯罪未遂;2、王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3、王某對社會犯罪的危害性。
2010年11月1日,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王某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