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上詐騙又銷贓
2004年5月8日,被告人吳某將陳某母親何某名下價值8。5萬的捷達車租賃用于賭博,后又擅自將該車抵押給他人換取錢財繼續(xù)賭博,將抵押金全部揮霍。2004年9月間,吳某用同樣方式租賃張某5。1萬余元白色的桑塔納轎車用于賭博,后將該車抵押給他人,將抵押金全部揮霍。2005年4月到5月,被告人吳某還兩次幫助李某、白某、劉某(均已判決)將明知的盜竊的贓車低價銷售給他人。
犯數(shù)罪怎么量刑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車輛而代為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北京大興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騙取他人財物后逃匿,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吳某應當知道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財物而代為銷售,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亦應懲處。且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
北京大興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