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xù)三次盜竊財物
2009年7月至9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陳某先后三次在湖南省沅江市盜竊價值共計3065元的電飯煲、生鐵爐橋板和一輛摩托車,后銷贓得款280元并揮霍。
多次盜竊怎么處罰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陳某系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陳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因此,沅江市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