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政府行為打傷他人
2009年7月9日,政府在違法采礦坑進行排險作業(yè)時,因對政府行為不滿,被告人婁某與政府雇傭的挖掘機駕駛人受害人王某發(fā)生矛盾,雙方為此發(fā)生爭吵。隨后,被告人婁某自感受到辱罵,便糾集了十余人,攜帶鎬把等工具將受害人王某及其同伴周某打傷。經鑒定,受害人王某構成輕微傷(偏重),受害人周某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婁某逃逸。2011年1月,被告人投案自首。
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婁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妨害了社會的管理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尋釁滋事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婁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