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保護費不成砸毀財物
2010年10月2日晚上,萬年縣年僅17歲的被告人方某來到同縣上坊鄉(xiāng)陳某(另案處理)家里玩,得知陳某在某游戲店賺到了錢還想邀方某一起去砸游戲機店。考慮后,方某同意了陳某的做法,兩人便于19時30分許攜帶砍刀來到了王某的游戲機店,持刀砍壞了6臺游戲機,價值共計10260元。半小時后,兩人再次來到該游戲機店,威脅店主交納每月3000元保護費,未得逞。
3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方某再次與陳某糾集在一起,陳某提議向游戲機店店主李某收取保護費,李某不同意就砸店。后兩人又糾集了來陳某家玩的被告人劉某一同前往去和李某談收保護費之事。三人來到李某的游戲機店后以沒有吃飯為由向李某索要每月3000元錢而未得逞。此事并未作罷,決定沒面子的陳某糾集了方某、劉某于當(dāng)晚20時許,攜帶砍刀對李某的游戲機店進行了打砸,致6臺游戲機損害,價值共計15780元。
尋釁滋事罪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
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以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方某、劉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yán)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方某、劉某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從犯。鑒于兩被告人能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又屬本案的從犯,具有積極的悔罪表現(xiàn),且被告人方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yīng)對其從輕處罰。
2011年4月22日,萬年縣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方某、劉某各有期徒刑七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