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犯罪父親助其逃跑
河南省靈寶市某村村民被告人劉某1和兒子劉某2在一起生活。劉某2于2010年5月20日下午,竄至某村村民劉某家中,趁無人之際,將劉某的妻子強奸,劉某之妻被強奸后服毒自殺。劉某1得知兒子犯案后,非但沒有讓兒子去投案自首,反而給兒子錢財并幫助兒子逃跑。后劉某1歸案。
窩藏罪是怎么構(gòu)成的
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gòu)成窩藏罪。被告人劉某1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可適用緩刑。
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劉某1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