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包廂砸人毀物
2010年4月24日,喝過酒的閔某和徐某到金湖縣某歌廳準備在小包廂K歌娛樂,因歌廳只剩下意見包廂,且同時劉某打算訂該包房,雙方發(fā)生沖突。民某邊打電話叫人,便與徐某一起追砸劉某,用凳子將歌廳內(nèi)冷凍柜、玻璃鏡、玻璃酒杯、玻璃門等物品砸毀,價值2640元,劉某也被砸傷。后閔某賠償被害人劉某損失9000元。閔某、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最被公訴至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法院認為,某、徐某分別于2010年4月28日、4月30日向金湖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閔某賠償被害人劉某經(jīng)濟損失9000元。
尋釁滋事罪應該怎么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閔某、徐某公然藐視法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兩被告在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閔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閔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