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車輛被扭送到公安局
被告人劉某為重慶市武陵縣來京人員。2010年1月4日10時許,劉某在北京平谷區(qū)某小區(qū)盜竊停放的價值4490元的摩托車,駕車逃走時被車主發(fā)現(xiàn),后被車主及群眾扭送至公安機關。公訴機關以劉某嫌犯盜竊罪公訴至至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劉某法庭上拒絕交代犯罪事實,稱自己被誤認為小偷同伙。
犯盜竊罪如何量刑
平谷法院認為,盡管劉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實,但公訴機關指控劉某犯有盜竊罪的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盜竊他人財物的事實,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庭審后被告人劉某表示認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