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怎么判刑
被告人河南省光山縣寨河鄉(xiāng)耿寨村一農(nóng)民朱某(男)為了不勞而獲,打起了盜竊商店財物的歹念。從2009年9月至12月期間,朱某多次流竄至河南省固始縣、新蔡縣等縣城,以購買物品為名,趁店主取貨之際,借機盜竊店內(nèi)擺放的香煙。采用此種方式,朱某共盜竊13家商店的幾十條香煙。后來朱某于2009年12月2日行竊時,被當(dāng)場抓獲。
2010年6月10日,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