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來手機預(yù)謀敲詐失主
被告人谷某和張某于2009年10月5日晚上22時左右,在散步時偷竊了被害人熊某(女)放在自行車上的手機等物品,并從被害人手機上獲知熊某是個賭徒,由此產(chǎn)生了借此敲詐被害人家屬錢財?shù)哪铑^。
經(jīng)過預(yù)謀后,谷某和張某又找來被告人鄧某幫忙,一伙人利用被害人家屬打電話找人之際,謊稱被害人欠其高利貸已被拘禁,借機欲敲詐其家屬2萬元錢款。后被害人回家后于10月7日晚報警。同時,為抓捕三被告人,被害人家屬同意給三被告人送錢贖人,并趁機將谷某抓獲。另外兩被告人也在事后投案自首。
敲詐勒索罪怎么判刑
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谷某、張某、鄧某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據(jù)此,法院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