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后賊心不改再度行竊
被告人孫某曾因盜竊先后兩次獲刑,2001年出獄后的孫某賊心不改,糾結(jié)了以前的獄友即被告人董某、張某以及張某的親戚楊某一同打起了停靠的奧迪車的主意。一伙人經(jīng)過踩點后,于2009年3月至11月期間,在北京各區(qū)流竄作案,利用汽車解碼器共盜竊了6輛奧迪車,銷贓后得款3萬至6萬元不等。后來該伙人被抓獲歸案。
庭審中,被告人孫某、董某、張某、楊某均表示認罪。被告人董某、楊某的辯護人分別以兩人為從犯為由,請求法院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的辯護人以其積極認罪和退賠為由,希望從輕處罰。
盜竊罪怎么處罰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董某、張某、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結(jié)伙采取秘密手段盜竊公民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應予處罰;被告人楊某在明知車輛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予以銷售,其行為亦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處罰,并應與其所犯盜竊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對被告人張某還應與前罪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罰金實行并罰。鑒于四名被告人均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且被告人董某有坦白情節(jié),故對被告人董某、張某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在其參與的兩起盜竊犯罪中,系犯意的提起者,并積極的參與盜竊及銷贓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輔助作用,故對其辯護人提出的楊某在盜竊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該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及被告人孫某的辯護人、被告人董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
最后,豐臺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3年,并處罰金15000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元,與前罪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罰金5000元實行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并處罰金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