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離異征婚騙錢
被告人陳某(女)于1997年離婚,1999年帶著兒子同現(xiàn)任丈夫結婚。夫妻感情不是很好的陳某,考慮到自己沒有工作,便想到以離異的身份進行征婚詐騙錢財。2009年8月,陳某通過在報紙上發(fā)布征婚廣告與李某取得聯(lián)系,二人在交往過程中,陳某以買衣服、給孩子看病、家里裝修等為由先后四次共騙得李某13450元財物。李某催促結婚,陳某玩失蹤,使李某認識到自己被騙,遂報警案發(fā)。陳某家人積極退賠了全部贓款。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贓款已退賠,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罰金人民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