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搶劫有錢人
被告人晏某某伙同黃某某搶劫開車有錢人,兩人于2011年6月3日晚八點左右,攜帶彈簧刀、布條、螺絲刀等作案工具,在江西省宜春市高縣鏡山商城一居民房樓車庫內搶劫了駕駛別克轎車的被害人簡某,晏某某攜被黃某某控制的簡某駕車開往高縣翰堂鎮(zhèn)途中向簡某要錢,晏某某從簡某包內搜獲現(xiàn)金10000元,搶走簡某的浪琴牌手表、鉑金戒指、黃金仿古錢后又索要簡某包內銀行卡的密碼,被簡某拒絕。晏某某攜黃某某及被害人簡某駕車前往宜豐方向途中晏某某為遏制簡某的反抗用黃某某手中的彈簧刀猛刺簡某頸部直至簡某死亡。隨后晏某某、黃某某兩人開車將簡某的尸體拋至某小橋下的河中。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簡某系被銳器刺傷右側頸動脈致大出血死亡。
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怎么判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兩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搶劫被害人簡某的轎車、手表、戒指、黃多仿古錢、手機及車內的物品價值共計168811元,并致其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兩被告人屬共同犯罪。因被告人晏某某、黃某某犯罪手段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嚴懲。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晏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黃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外,由被告人晏某某、黃某某共同賠償被害人父母、妻兒經濟損失4639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