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成年時持刀搶劫逃亡16年,搶劫罪怎么判刑
顏某1996年系某藝術學校的器樂藝術生,在暑假外出打工后返鄉(xiāng)期間跟隨幾名同鄉(xiāng)于某晚12時左右一起持刀入室搶劫了位于山東省東營市廣饒縣花官鎮(zhèn)的某農戶,搶取現(xiàn)金1300元及手表、煙、奶粉、刀具等物品。案發(fā)后,顏某見同伙先后被抓,遂逃往外地,開始了16年的逃亡生涯。2011年10月3日,顏某終于決定結束16年的逃亡生涯,來到山東省東營市廣饒縣公安局自首,隨后當?shù)貦z察機關依法對顏某提起公訴。
山東省東營市廣饒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顏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顏某主動投案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顏某的犯罪行為發(fā)生在1996年,根據(jù)“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當按照1979年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2年5月17日,廣饒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顏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