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騙取熟人財物轉賣,未成年人犯詐騙罪怎么處罰
未成年少女張某,因輟學較早在社會上認識一些不良人員。2011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在蚌埠市不同地點,分別向同學和朋友以打電話和玩游戲的理由,騙取對方手機后又轉賣給他人。此外,張某還以借車為由將騙取的電動車兩輛、摩托車一輛全部賣掉。案發(fā)后,兩輛電動車被追回送還被害人。張某在被抓獲后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
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公民錢財937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當庭自愿認罪,綜上,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根據(jù)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管制兩年,并處罰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