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涉黑組織無惡不作稱霸一方
1994年至2001年,以被告人蘇立衛(wèi)、蘇立銜、李遠林(三人均已判決)為首,被告人張永逵、張金強、花瑞紅、蔡振龍等人組成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在廣西合浦縣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并依靠聚賭放高利貸非法聚斂錢財。據(jù)悉,被告人張永逵、花瑞紅等負責看場、放貸、計數(shù)、追債及開車接送參賭人員,非法獲取現(xiàn)金近百萬元、小汽車兩輛、樓房一幢,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數(shù)罪并罰怎么判刑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合浦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人持械實施暴力劫取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等,均已觸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永逵在搶劫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金強、蔡振龍在搶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張金強、蔡振龍、花瑞紅在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張金強故意傷害行為發(fā)生在1996年,依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應適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處罰,被告人張金強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蘇某某的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蘇某某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四被告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永逵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12年5月22日,合浦縣人民法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判處被告人張永逵、張金強、蔡振龍、花瑞紅有期徒刑十六年到五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7000元到2000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