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威脅毆打逼迫他人寫欠條
2011年1月27日,因房子蓋在被夷平的祖墳地上,被告人田某覺得家中不順,便將房子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肖某。后田某聽說肖某伙同楊某等人在自家祖墳上“挖寶”。憤怒的田某找不到肖某算賬,便將碰巧找到的與肖某一起“挖寶”的楊某扣下,帶至自己家和“挖寶”處住宅,伙同李某、吳某(均在逃)以威脅、毆打的方式為手段,強迫楊某寫下70萬元的欠條。公安機關(guān)當晚將被告人田某抓獲。
敲詐勒索罪怎么判刑
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毆打、威脅的手段,強索公民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同時,田某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對其依法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田某已經(jīng)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當庭自愿認罪,對其依法減輕處罰。
2012年5月23日,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田某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田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