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齊心謀財騙婚
被告人盧某1和盧某2系姐妹,兩人曾于2009年因詐騙罪被山東省鄒城市法院判過刑。2010年9月兩人刑滿釋放后來到江西省永豐縣,與經(jīng)人介紹認識的永豐縣藤田鎮(zhèn)吳某三人合謀,由盧某1假扮未婚女嫁入經(jīng)吳某說好媒的田家,盧某2以盧某1堂姐的身份出現(xiàn)。2010年9月17日,盧某1與田某領取了結婚證,并簽訂了結婚協(xié)議書。田某的家人當天即按照之前與吳某的約定在盧某1與田某領取結婚證后支付了28000元彩禮錢給盧某2。隨后,三人各自分得贓款。2010年11月5日,盧某1找借口離開了田某家,再無音信。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1、盧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現(xiàn)金28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盧某2在2009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現(xiàn)刑滿釋放后不到一年時間又重新犯罪,構成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盧某1雖在2009年被判處的是拘役刑,不構成累犯,但有前科,也應酌定從重處罰。兩人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且退回部分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
2012年5月21日,江西永豐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盧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盧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