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揭露閨密隱私要挾索錢財,敲詐勒索罪怎么判刑
郭某某與丁某某二人關(guān)系慎密,不分彼此并以姐妹相稱。兩人原系某服裝廠同事,在兩人共事期間,郭某某得知丁某某與某男子戀愛并懷孕而后又分手后,一直陪伴丁某某左右,照顧安慰丁某某。兩人最后因分別與他人結(jié)婚先后離廠。2009年初,郭某某因經(jīng)濟困難,稱其欲將丁某某曾與他人戀愛并懷孕的事實告訴丁某某新婚丈夫為由,向丁某某索要人民幣1000元,丁某某為保全穩(wěn)定的家庭生活被迫交給郭某某1000元。其后三年內(nèi),郭某某三番五次要挾丁某某近20次,索得財務(wù)3.6萬元。
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為目的,對他人實施要挾并索取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遂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