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忘拔車鑰匙汽車被盜,盜竊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2年1月10日晚,劉先生去飯店吃飯,便將汽車停在高墩橋下面沿河拐彎處。飯后因喝了酒便打車回家,第二天又有其他事,就未去取車。第三天時,劉先生去取車發(fā)現(xiàn)自己車鑰匙丟失,車子也不見蹤影。劉先生立刻報警。一個月后,劉先生的車輛在二手車市場被發(fā)現(xiàn),被告人張某也被抓獲。原來,被告人張某那天看見劉先生停車離開,因發(fā)現(xiàn)車內(nèi)沒人,車燈卻亮著,車鑰匙也在,張某便將汽車開走。后怕被警察識破,其來到二手車市場,借口家里小孩生病著急用錢,將汽車以36000元的價格賣出,并簽訂了協(xié)議。買主先交付了5000元定金,約定張某幾天后過來辦理手續(xù)。但是張某再未出現(xiàn),買家感覺有問題,于是報警。
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被告人張某竊得轎車價值65000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故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