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鍍金項鏈詐騙典當謀財
被告人劉某24歲,16歲時因搶劫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二千元;20歲時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以假金項鏈冒充千足金項鏈進行典當?shù)男问剑群篁_取兩家北京某典當公司24908元、11748元。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劉某利用同樣手法又騙取北京某典當公司15552元。2011年11月22日,被告人劉某企圖以同樣手法騙取北京某典當公司17514元時被當場抓獲。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辯稱,第一次詐騙典當公司,自己并不知道項鏈是假的,并且是受人指使的,希望獲得寬大處理。
詐騙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者伙同他人,以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被害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第四起詐騙事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故法院以詐騙罪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