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女子屢次盜竊被抓惡習不改
2003年12月19日,14歲女子李某因敲詐勒索被滑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5年7月31日,因盜竊被滑縣公安局警告。2005年9月7日,又因盜竊被滑縣公安局決定拘留十五日。2005年9月12日,李某被安陽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一年又三個月。2009年3月18日,其再次因盜竊,被滑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2012年4月5日14時許,李某在朋友趙某家玩時,趁家中無人,將合計人民幣1741元的一條帶墜鈀金項鏈、一枚鈀金戒指、一對鈀金耳釘偷走。
如何認定盜竊罪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期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案發(fā)后贓物已退還被害人,未造成經濟損失,且被告人李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
為打擊刑事犯罪,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