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詐騙巨額錢財無度揮霍
2009年1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田某某謊稱工程需要資金周轉,以支付高額利息為由先后多次騙取李某現(xiàn)金36萬元,后將錢款揮霍。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再次謊稱購買貨物需要資金、朋友父親病重轉院、親戚公司需要貸款等先后四次騙取周某51.8萬元,后將錢款全部揮霍。2011年11月12日,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將田某某抓獲歸案。
庭審中,被告人田某某的辯護人辯稱,田某某屬于民間欺詐行為,是借貸關系,其愿意還款,建議以民事借貸案處理。
詐騙罪如何認定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合法財產(chǎn)受損等危害后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實施了虛構事實、編造謊言騙取他人錢款的行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最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