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翻入他人院子被勒索
2011年3月8日,惠某在王1家喝酒,酒勁正濃的惠某在半夜幾次打電話給楊某,被騷擾的楊某便在電話里罵了其幾句。王1開玩笑稱,惠某不敢跳到一墻之隔的楊某家。喝高的惠某頭腦發(fā)熱,竟真的翻了過去。楊某和兒子被狗叫吵醒,看到惠某在自家院中,立刻打電話將老公王2叫回,夫妻二人對惠某一陣打罵。后打算將其扭送公安局,經(jīng)村民勸說,二人怕對自家名聲不利,于是以不拿錢將其送到公安局為要挾,迫使惠某家人于次日中午交給他們現(xiàn)金兩萬元。
敲詐勒索罪如何認定
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2、楊某采取要挾的方法,敲詐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2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屬有犯罪前科,可對其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對其減輕處罰。
2012年5月31日,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王2有期徒刑三年,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