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強奸女老師后欲殺人滅口
被告人代某于2008年8月23日晚,攜帶作案工具,來到重慶某師范學院女老師劉某的住處,騙開房門后,強行對劉某實施了奸淫。強奸后因害怕罪行敗露,代某欲殺人滅口。在用灶芯擊打劉某頭部數下,以為劉某快死亡后,代某將劉某拖進衛(wèi)生間反鎖門后,將被害人的手機(價值657。6元)、100多元錢款、鉆戒(價值2200元)等拿走。代某離開后,劉某呼救被群眾解救。
庭審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未表示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代某不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應構成故意傷害罪、盜竊罪。
一人犯數罪如何處罰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代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代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代某在實施強奸犯罪過程中,對被害人采取持刀威脅、捆綁、封嘴等殘忍的暴力手段,對被害人肆意蹂躪,情節(jié)惡劣;在實施故意殺人的犯罪過程中,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2011年9月30日,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代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其違法所得財物共計人民幣2300元予以退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