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鞏義男子冒充地產商詐騙網友
2009年,被告人鄭某某與荊某某因在河南省鞏義廣場經商而結識。被告人鄭某某與荊某某經常勾搭在一起,合謀詐騙錢財,目標直指網絡上的中年婦女下手。2011年初,被告人鄭某某假借青島房地產商的名義,通過QQ認識了被害人白某、蔡某。在精細謀劃后,同年3月,被告人鄭某某、荊某某事先辦理好假冒身份證,然后流竄至河南省焦作市與被害人白某相約見面。由于擔心被害人識破,被告人鄭某某、荊某某二人入住高檔酒店、配備新手機卡、拉桿皮箱等,“包裝”成房地產商的模樣。在與被害人見面后不久,被告人鄭某某于被害人發(fā)生了性關系并借機將被告人荊某某介紹給白某。隨后,以為被害人白某買衣服為名義,二被告串通在去商場路上被他人“盜竊”,無法進行商業(yè)協(xié)議簽署而趁機詐騙被害人白某15萬元。在詐騙被害人白某成功后,被告人鄭某某、荊某某又采用相同手段騙取被害人蔡某45000元。
案發(fā)后,二被告人倉皇逃走,其實施的兩起詐騙共騙取錢款195000元,除掉花銷,每人分得90000元錢。2011年3月底,被告人鄭某某、荊某某被抓獲歸案。
如實供述罪行的如何處罰
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某、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均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二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同時,二被告人已退還全部贓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并且均系初犯、偶犯,悔罪態(tài)度較好,判處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
2011年9月28日,法院以犯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鄭某某、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0000元。